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三百零壹條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作價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條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商同意,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後,可以直接裁定由申請執行人支付清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和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