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01條規定:“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直接作價向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幹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拍賣人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交其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0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8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