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Receivables)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及其他業務而應向采購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采購單位或勞務接收單位承擔的稅費,以及采購方支付的各種運雜費。應收賬款是隨著企業的銷售行為而形成的壹項債權。因此,應收賬款的確認與收入的確認密切相關。應收賬款通常與收入同時確認。本科目根據購買或接受勞務的不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應收賬款代表采購單位在企業銷售過程中占用的資金。企業應及時收回應收賬款,彌補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費用,保證企業的持續經營;應采取措施收回拖欠的應收賬款;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符合壞賬條件的,在取得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作為壞賬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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