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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經營中發生事故,法人應負全責嗎?

法律分析: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應該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有不同的類型。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企,除非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3.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個人股東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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