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票據行為。其基礎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代理權: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即代理人被授予代表其行事的權利。在票據代理中,代理人必須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或其他證明代理關系的文件。
行為名稱: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行事。
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票據代理行為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行為要件,包括行為人、行為內容、行為方式等。例如,代理人必須在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簽字或蓋章,必須使用與委托人相同的文字或符號。
效力歸屬:在票據代理行為中,代理人的行為被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因此代理行為的效力屬於被代理人。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進行法律票據行為,被代理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在票據代理中,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但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如果代理人不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或者超越代理權限,被代理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但第三人無權追究代理人的責任。
總之,票據代理行為的基礎是代理權、行為名稱、票據行為要件和效力歸屬。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構成有效的票據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