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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點監管為基礎,以重點監管為補充的新型監管機制是什麽?

在市場監管領域,進壹步完善以“雙隨機、雙公開”監管為主,重點監管為輔,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新機制。

完善失信懲戒機制。落實企業年報“多報合壹”政策,進壹步優化工作機制,大力推進信用承諾制度,完善信用修復、強制退出等體制機制。依法依規運用各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協同監管水平,強化失信懲戒。

在推動登記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方面,《通知》明確規定,以住所為郵寄地址和司法文書(含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地點的登記實行自行申報承諾制。探索“企業承諾+事中事後監管”,減少“近似名稱”人工幹預。加強知名企業名稱和品牌保護,建立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推動智慧監管的實施。在市場監管領域,進壹步完善以“雙隨機、雙公開”監管為主,重點監管為輔,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新機制。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督促企業履行缺陷召回法定義務,消除產品安全隱患。

推進雙隨機抽查與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相結合,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對不同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逐步準確識別和預測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和主要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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