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壹)違反規定批準軍人撫恤待遇的;(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優待時出具虛假診斷、鑒定和證明的;(三)不按照規定的標準、數額和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謀取私利的。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和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主動提供撫恤金、優待金或者補助金的;(二)謊報病情騙取醫療費用的;(三)出具虛假證明、偽造證件和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和補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