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標準不壹樣,建議咨詢當地政府部門。新建民用建築10層(含)或基礎深度3米(含)以上的,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第壹款規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和居住建築,總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建築面積的3%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的新建民用建築,除壹項規定和居住建築外,按壹次性規劃總建築面積的3%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人防重點城市新建住宅除壹項規定外,均按地上首層建築面積計價,每平方米600元。人防重點城市危房改造,按改造房屋首層建築面積計價,每平方米600元。
法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和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進行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會同計劃、規劃、建設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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