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有什麽規定?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權實施罰款。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相對人,特定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只能對行政相對人處以罰款,任何組織不得對其成員處以罰款,具有罰款權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理由只能是違反行政法規。罰款的本質是壹種行政處罰,這就決定了罰款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