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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擅自破壞道路將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擅自破壞道路,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毀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通知(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從事其他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毀壞的破壞活動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款、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時,應區分具體情況,依法慎重處理。為防止疫情擴散,未經批準封鎖道路,阻斷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造成列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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