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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設卡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體性:

根據情況,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檢查站、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新型冠狀病毒高發期間,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罪。疫情防控工作期間,對不聽勸阻者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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