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和真理的表達!所以意思自治原則是第壹原則。自願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確認民事主體基於自己的意誌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法律制度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賦予並保障每壹個民事主體在壹定範圍內通過民事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行為調整其關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許多方面:
首先,它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效率。也就是說,以* * *不變規則的形式,提前為公務員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以規範其自由的民事行為。
二是將公務員的自由意誌外化,排除人為的不當障礙,保障民事行為的自由發展。
三是把自由上升到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對象,使之成為“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活動的權利”,保證每壹個“人都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
第四,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公務員可以自由選擇合作對象、合作形式和內容。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的各個方面,比如在所有權領域,意思是所有人不得不依法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在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和合同對象上有充分的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遺囑自由。在民事責任領域,表現為自己的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獨立承擔因自己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但意誌自由主要體現在契約領域,表現為契約自由。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條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