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
3.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4.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意外險最新賠付標準
1.死亡賠償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2.傷殘撫恤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致殘時,保險人給付傷殘保險金。
3.醫療賠付。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支付醫療費用時,保險人支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壹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的附加險。
4.停工付款。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暫時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