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被拆遷人的廠房不在本次征用拆遷範圍內,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因主體不具備資格而無效,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上工廠拆遷的被拆遷人應為征地範圍內的產權人。因為被拆遷人的廠區不在拆遷範圍內,所以被拆遷人根本不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資格主體。同時,因征收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工廠,應當嚴格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拆遷範圍外擅自實施拆遷,並與工廠業主簽訂所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實際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方案劃定的征收範圍,意圖拆除被拆遷人的廠房,對被拆遷人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等程序,確認工廠不在拆遷範圍內。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是存在的,有相當壹部分人簽了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了,卻不知道自己其實不在拆遷範圍內。由於拆遷活動,很多應該公布的內容都沒有公布,很多被拆遷人法律知識薄弱,維權意識不強,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作為被拆遷人,壹定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拆遷項目的實質範圍和拆遷項目前置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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