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緩繳或者攤派稅款的,由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稅收征收、暫停征收或者減稅、免稅、退稅、納稅等決定。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應當征收未繳納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上級機關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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