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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因公死亡的條件

確定因公死亡的條件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的;

3.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

4.工傷復發或者職業病復發導致死亡的;

5.工傷認定為1-4級,享受傷殘津貼期間死亡。

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其在十五日內補齊。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工傷職工與工傷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傷認定必要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證據確實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以及經辦機構。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確認通知有疑問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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