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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機構可以確認無爭議合同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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