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裴因汽車所有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此案後,命令包擁有該車的所有權。判決生效後,包某未辦理變更登記,那麽該車的產權何時屬於包某?
律師回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生效。因此,對於包某而言,法院判決的生效日期為其擁有該車產權的時間。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引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物權時,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沒有登記,就不會發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