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
第十八條旅客購票後要求變更航班、日期和艙位等級的,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應當根據實際可能積極辦理。
第十九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變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座位時,承運人應當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者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由於承運人的原因,旅客艙位等級發生變化時,多退少補。
第二十二條旅客自願退票的,除提供有效客票外,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下列條款辦理。
(1)旅客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2小時內要求退票的,收取旅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小時內要求退票,收取旅客票價20%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後要求退款,按誤機處理。
(2)持有聯程票或回程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
(三)革命傷殘軍人要求退費的,免收退費。
(4)持嬰兒票的旅客免收退票費。
(五)持有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當在客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辦理退票手續。
(6)旅客在航班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機票價格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