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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因病辭職不發工資怎麽辦?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只有在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扣除,而且扣除的金額也是有限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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