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和國家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雷軍與董明珠的“十億賭註”內容是:如果小米科技五年內營業收入超過格力,董明珠將輸給雷軍1億,履行1億的義務有壹個條件,即五年內營業收入超過格力。
就合同的構成要件而言,董明珠和雷軍都是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其主體是適格的,約定的內容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所以他們之間的口頭約定是壹種合同形式,屬於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但賭博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