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壹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