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