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汽車站、火車站、機場候車室、售票處、電影院、體育場館、會堂等公共場所內外設置煙草廣告;酒店、餐廳等公共場所禁止帶煙草標簽的物品。
(二)禁止利用街道、廣場、車站、公共設施等場所的建築物或者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櫥窗、燈箱、墻壁等煙草廣告。
(三)禁止在出租車、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上設置、繪制、張貼煙草廣告。第三條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由工商、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第四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