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向所在單位咨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3.退休了;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屬於常見情形之壹,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或港澳臺定居;
6、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7.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
8、農民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9.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0,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2.職工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意外,或發生重傷事故,家庭生活困難的;
13、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