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視情況而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860條的規定,對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有約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屬於合作開發。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拖延提供技術信息和資料。
或者提供的技術信息和資料沒有達到本領域普通專業技術人員能夠進行發明創造的水平,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不履行合同,拖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未支付價款或者違約金的,應當返還專利申請權,返還技術資料,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條款
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對受讓人來說是有風險的,因為不是專利權而是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可能會被駁回。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專利申請被駁回後的損失由自己承擔,除非轉讓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損害了他人的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轉讓人不承擔專利申請的後果。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