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擴展數據:
罪犯被帶到監獄後,法院法警和監獄辦理罪犯的交接手續,監獄立即發出出入通知,通知罪犯家屬。
通常監獄在罪犯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的收監通知書是以掛號信方式發出的,接收地址可以臨時詢問罪犯,也可以根據罪犯的身份證地址直接填寫。
刑事判決生效後,罪犯家屬有權前往被告人原羈押的看守所(沒有羈押的,由執行判決的公安機關)了解罪犯的移送過程和擬探視的監獄名稱。
罪犯家屬還可以查詢相應監獄管理處的電話,監獄民警也可以通過內網系統從電腦上看到被查詢人是否被收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