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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什麽?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上,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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