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 按照未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