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證據的;(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調查核實的;(3)發現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遺漏的,不需要補充調查、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4)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的(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6)公訴人在開庭前出示、宣讀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的。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七)被告人、辯護人出示公訴人沒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8)公訴人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