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的農村規劃建設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列舉了農用地、非農用地以及與建設用地相關的土地利用規劃,包括農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但關於規劃的法律很少涉及。只是土地利用的現狀或者說是土地利用的壹種方式。
那麽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能否對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進行調整呢?根據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的溯及力必須是從法律法規實施之日起,也就是說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不能調整2008年以前的集體土地、農村土地、農村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只能按照2008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這就是法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