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基層幹部在權力使用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還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後果,這是法律知識缺乏的集中表現;基層領導幹部,因為長期從事常規工作,要面對很多群眾處理的復雜事件,總是抱怨工作壓力大,娛樂接待多,沒有時間學習;基層領導幹部,因為沒有真正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精神上四面八方馳騁,覺得自己手裏有了權威就怨天尤人,根本無視法律的束縛。
(二)缺乏守法意識
縱觀當前的基層領導幹部,往往做事不徹底,自以為是,不依法辦事,不守規章制度,喜歡按習慣辦事;面對已經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壹些人不斷尋找規避、適應、突破的空間和可能,以至於法律法規被踐踏,成為擺設;規章制度被擱置,成為壹紙空文;基層領導幹部腐敗犯罪的負面後果具有不確定性和概率性,但給他們帶來的好處是急功近利。
(三)法治精神松懈
改革開放後,我國逐步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不言而喻,由於法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沒有得到普遍的承認,許多法律法規沒有得到正確的遵守和執行,人治的傳統沒有消失;基層幹部口頭上承認法治,實際工作中有違法治的行為;該原則承認具體的侵權行為非常普遍。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壹些領導幹部潛意識裏把法律當作工具,而不是把法律規範當作自己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