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從這壹規定來看,代理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僅限於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除了民事法律行為之外,還有壹些與合同密切相關的行為,如要約邀請、要約撤回、訂立合同時樣品的交付與接受、合同的公證等。、和代理也是允許的。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壹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整個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在所有民事法律制度和所有民事法律規範中起著統領作用。可以彌補民事法律規範的不足(法律漏洞)。民事,中文詞,與民法或農耕有關的事物和民間事物,如:民事糾紛;民事訴訟法。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1,應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
2、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誠實信用原則,在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4、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是平等的。
5、遵紀守法和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6.綠色原則應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