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根據目的不同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的目的是將持票人的權利轉讓給他人。不可轉讓背書是指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背書都應記錄在案,票據也應交付。
擴展數據:
背書的連續性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是連續的。背書實質上不連續的,如偽造簽名,付款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但付款人不得明知持票人不是匯票的真正持票人而付款。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請求付款的權利和追索權”。但背書的形式是連續的,可以使持票人獲得不完全的票據權利。
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的,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但不得影響其他持票人以背書方式繼續取得票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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