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匯票辦法。
第二十六條單位或銀行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不得以交易糾紛或自行承兌為由拒絕付款。當持票人以欺騙手段取得票據行使權利時,承兌人可以抗辯。但是,承兌人對以背書轉讓匯票的其他債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對其提出抗辯。
第二十七條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因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空白或者內容不全的商業匯票無效。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不得承兌或轉讓空白或不完整的商業匯票,銀行不得為其貼現和結算票據,否則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和經濟糾紛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