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不能再賣,必須下架。但是,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不等於有害食品;有些食品的主要變化是感官質量變差,仍可食用,而有些食品過了保質期可能會導致安全隱患,如微生物超標、重金屬超標、過氧化值超標,如壹些冷凍食品、罐頭食品、油炸食品等。根據法律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