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兌現、不錄入收付款項、壓票、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