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規則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
規則三。實施技術人員行為準則:
第五項?禁止實施代孕技術。
第13項?禁止對不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要求的夫妻和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擴展數據
對代孕的處罰: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買賣配子、受精卵和胚胎;
(二)實施代孕技術;
(三)使用不具備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的機構提供的精子;
(四)擅自選擇性別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指定的技術評價機構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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