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本案第三人並沒有對受托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受托人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規定受托人必須向委托人披露。
第二個問題:目前委托合同已到期,委托人無意續簽。如果受托人想繼續與第三人的合同,那麽他就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應該是無效的。
建議:A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第三方返還房屋。第三人拒不返還的,甲可以起訴侵權(侵犯甲對房屋的所有權),第三人遭受損失的,應當向乙要求賠償,與甲無關..至於B的行為,如果造成A的損失,可以要求B賠償(損失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