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二百壹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壹般的借貸糾紛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論處。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和借貸糾紛罪,最重要的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等方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的,以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控制權的時間為準;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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