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為他人轉賬的處罰: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卡的功能:
1.轉賬支付功能:用戶在某些大型商場、餐廳消費後,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其消費賬戶,而不是現金結算,減少了現金流通,節省了社會發展工作;
2.存款功能:用戶可以在發卡行的具體存款網點辦理存取款手續。因為不會受到存取款地址和儲蓄機構的限制,所以申請起來比存銀行存折更方便、更安全;
3.貼現功能:用戶可以刷卡連接異地網上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匯給本地用戶。用錢的時候可以在全國各地的VIP會員銀行刷卡辦理取款手續,也可以把賬戶匯到外地。
4.消費貸款功能:透支卡允許用戶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套現。與普通貸款相比,這種功能使用戶無需復雜的審核程序就能獲得貸款,為用戶解決了暫時的資金短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