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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是否存在法律問題?

1.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為借記卡具有消費支付、現金存取、轉賬結算等功能。,它屬於“部分電子支付卡”,因此借記卡無疑是信用卡。

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反他人意願,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在妳提到的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申請借記卡,如果他“違背他人的意願”,他將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來騙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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