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是保存自己財產的工具。現代幾乎每個成年人都會有壹張銀行卡。有些人想把自己的銀行卡送給別人,但又擔心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銀行卡是不允許出租、出借的。客戶辦理銀行卡,實際上已經與雙方銀行形成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是不可轉讓的。因此,如果客戶未經銀行同意轉讓銀行卡,就意味著轉讓了合同權利義務,屬於違約行為,無效。即使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借,持卡人也需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所有信用卡和借記卡只能本人使用。如果出借方有犯罪行為,如販毒、洗錢、走私、詐騙等。,或者和別人有經濟糾紛,公安人員肯定會通過身份證和銀行卡的信息來追究。單位或者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非法出租、出售、買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行為人將被暫停5年內銀行賬戶的櫃臺業務和支付賬戶的全部業務,並被采取不得新開賬戶等部分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時,應當向發卡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