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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可以做擔保人嗎?

根據《擔保法》(2021 1起廢止)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可見,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銀行是否可以作為擔保人。根據《擔保法》(2021 1起廢止)的規定,只要法人有償債能力,就可以做擔保人。但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有壹個要求,就是不能強迫其做擔保。

所以銀行只要具備法人資格,有清償債務的能力,自願,就可以做擔保人。當然,現實中我國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分行、支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分行、支行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超出授權範圍的擔保無效。

壹般來說,不僅商業銀行,我國的金融機構和法人都可以做擔保人,但不能強制做擔保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不得作為保證人。機關法人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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