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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是安排派工人做貸前調查貸後跟蹤來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銀行未進行貸前調查和貸後跟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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