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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銀行體系的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為確保銀行高管交流制度、關鍵崗位輪崗制度、強制休假和脫崗審計制度、近親屬回避制度(以下簡稱“四項制度”)的落實,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經濟案件的發生,保障信貸業務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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