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將自己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視同銷售,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
2、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采購的貨物,或者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貧困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免征增值稅;公益捐贈是指:
(1)公益捐贈是公益和救災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
(二)指納稅人通過我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以及自然災害災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三)救災、扶貧、助殘等有困難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四)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5)環境保護和公共設施建設;
(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利益和福利事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