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早在2010,銀監會就發布了相關通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誤導客戶。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合規銷售和風險管理的通知》,
1.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操作規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的特征、屬性和風險,不得誤導客戶。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合規銷售和風險管理的通知三》。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在售產品相混淆,不得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上述產品進行簡單比較,不得誇大保險產品的收益。
(2)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3)如實告知客戶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等方式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合規銷售和風險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