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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權轉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第壹,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二是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法人的自然人、其他組織、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第三,特定貸款債權轉讓屬於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合同權利,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受讓方不需要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正常運作:為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等相應制度和內部審批程序,轉讓的貸款債權應以拍賣形式公開,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向銀監會或派出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7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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