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定義為法定的證據類型。網上轉賬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債權人可以憑借債務人出具的借條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債務人提出款項已經通過銀行轉賬返還給對方,並提供轉賬憑證等證據。但如果債權人因雙方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如雙方支付貨款、租金等,提出銀行轉賬,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債務人身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當事人有責任查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